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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天天游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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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游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持有公司股份475,813,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8%,天天游戏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再冻结状态,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曜瞿如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王苗通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4,573,861股,累计被司法冻结545,93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3%。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曜瞿如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曜瞿如已于2021年6月25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进行了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截至公告披露日,曜瞿如及其一致行动人华通控股、王苗通先生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如下: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曜瞿如及其一致行动人华通控股、王苗通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股东华通控股所持有的公司38,760,000股股份存在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情况。

  2、曜瞿如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积极了解曜瞿如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变动情况和原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以下简称“ICC”)于2023年3月17日发出了《FinalAward》;其中公司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ActozSoftCo.,Ltd.为被申请人;

  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韩国首尔高级法院均已确认2017年续展协议的有效性。2017年续展协议约定该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若有争议应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进行仲裁,ICC对2017年续展协议并无管辖及裁决的权利。公司预计此事项不会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和影响结果以年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和ActozSoftCo.,Ltd.(以下简称“亚拓士”)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以下简称“ICC”)发送的《FinalAward》(终局裁决书,以下简称“终局裁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7年5月,娱美德向ICC提起了仲裁申请,案号为22820/PTA。该案申请人为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以下合称“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蓝沙信息、ShengquGamesLimited(原“ShandaGamesLimited”,以下简称“ShandaGames”)和亚拓士。详见2019年5月25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2020年6月,ICC作出《PartialAwardonLiability》(关于责任的部分裁决书,以下简称“部分裁决”)。详见2020年6月29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2020年9月,基于ICC《部分裁决》的裁决结果,申请人向ICC提交其索赔申请,其中涉及索赔额为21.6亿美金。2021年1月,申请人承认因其工作人员失误而多计入高达10亿美金索赔额,故申请人将索赔额由21.6亿美金下调至11亿美金。2021年11月ICC听证,申请人再次下调索赔额至5,186,245,680元人民币。2022年1月,申请人提交庭后书面,又一次下调索赔额至4,450,777,669元人民币。

  2021年7月,ICC作出《SecondPartialAward》(第二份部分裁决书,以下简称“部分裁决二”)。裁决结果如下:(1)蓝沙信息和ShandaGames应向申请人连带支付共计2,537,798.25美元;(2)亚拓士应向申请人支付共计634,449.56美元;(3)申请人应向亚拓士支付共计28,223,821.80韩元;(4)前述(1)至(3)项的裁决金额,应自裁决之日起按年利率5.33%计算单利直至付清为止;(5)驳回其他在费用阶段中主张的费用;和(6)保留就所有进一步请求作出单个或多个后续裁决。该部分裁决二披露于2021年8月31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

  蓝沙信息和亚拓士均已向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部分裁决》和《部分裁决二》,相关诉讼已被移送至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管辖并已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SICC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已向中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请求在中国和韩国承认和执行前述两份裁决。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前述两法院均未作出裁定。

  于2021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判决亚拓士与蓝沙信息签订的《传奇》游戏续展协议合法有效,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同时就娱美德及株式会社传奇IP对于《传奇》游戏非法授权的相关权利和效力做出了终审裁判,夯实了我方对于传奇IP的相关权利。

  (8)上述第(3)至第(6)段所裁决的款项,应自本最终裁决作出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33%的单利计算;

  ICC于2020年6月作出的《部分裁决》和于2021年7月作出的《部分裁决二》,距今已分别有近三年和两年的时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述两份ICC裁决均未获得中国和韩国具有管辖权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且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韩国首尔高级法院均已确认2017年续展协议的有效性。

  本次的终局裁决系基于2020年6月ICC《部分裁决》的定损裁决,公司就上述三份ICC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情况,向专业律所咨询,律师认为ICC各项裁决书在中国、韩国具备执行力的前提系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韩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并得到法院承认。由于ICC裁决存在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情形,主要裁决结论与中国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韩国首尔高级法院的结论相悖,涉嫌侵犯相应国家的司法主权和司法管辖权,故中国、韩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相关ICC裁决的可能性较小。

  ICC本次作出的《终局裁决》是根据新加坡法律管辖和解释,由ICC作为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且根据ICC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举行。但2017年续展协议主要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该协议明确约定:“2.争议解决和管辖法律修订。原软件授权协议、各修订协议、和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原软件授权协议、任何一份修订协议或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应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进行最终和有约束力的仲裁。仲裁应根据SHIAC的仲裁规则在中国上海举行。”鉴于本次ICC《终局裁决》法律管辖基础及过程均与2017年续展协议约定不符,ICC对2017年续展协议并无管辖及裁决的权利。

  而2017年续展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已于2018年1月作出[2018]沪贸仲裁字第028号生效裁决,裁决结果已确认2017续展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另外,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亦就2017年续展协议以相同或类似的诉由在韩国和中国国内发起多个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0月,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63-2民事部判决书(案号:2017民一合562160)一审判决驳回了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要求确认亚拓士与蓝沙信息签订的关于《传奇》游戏软件《续展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具体可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2021年1月,韩国首尔高级法院第5民事部判决书(案号:2019Na2049565)二审判决驳回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要求确认亚拓士与蓝沙信息签订的关于《传奇》游戏软件《续展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具体可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19年12月,中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中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娱美德公司与韩国传奇公司要求确认亚拓士与蓝沙信息签订的关于《传奇》游戏软件《续展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详见2019年12月24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2021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依法判决确认了(2017)沪7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中驳回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要求确认蓝沙信息与亚拓士于2017年6月30日签署的《续展协议》无效诉讼请求的判决,并认为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亚拓士、蓝沙信息签订《续展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就《传奇》游戏软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有误,在本判决中予以纠正。详见2021年12月25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终审等裁判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2022年10月,蓝沙信息和亚拓士收到(2022)最高法民申807号案件应诉材料,获知娱美德和韩国传奇公司就该案提起了再审申请。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最高法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仍为依法已生效的判决,且最高法尚未就是否同意该案再审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ICC本次作出的《终局裁决》系基于《部分裁决》的结果而进一步作出。但2017年续展协议的主要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ICC作为国外仲裁机构无权否定和改变已经生效的确认2017年续展协议有效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且ICC作为民间仲裁机构作出的《部分裁决》和《部分裁决二》,均无权否定和改变蓝沙信息所在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娱美德、亚拓士公司所在地的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和韩国首尔高级法院已经依据司法主权作出的驳回娱美德与韩国传奇公司关于2017年续展协议无效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有鉴于此,以确认2017年续展协议有效且已依法生效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为基础,蓝沙信息将继续依法依照2017年续展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蓝沙信息和亚拓士将向对本次ICC《终局裁决》有法定撤销权利的相关法院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书;若娱美德和韩国传奇公司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申请承认和执行《终局裁决》,蓝沙信息和亚拓士也将根据《纽约公约》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相关司法程序中依法要求对该《终局裁决》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亚拓士公司作为公司旗下的韩国上市公司及《传奇》游戏共同著作权人,将继续依法行使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继续在前述已驳回娱美德与韩国传奇公司关于2017年续展协议无效诉讼请求的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和韩国首尔高级法院裁判的后续司法程序中主张权利;并将向对本次ICC《终局裁决》有法定撤销权利的相关法院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书;若娱美德和韩国传奇公司向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申请承认和执行《终局裁决》,也将根据《纽约公约》及韩国法律法规规定在韩国相关司法程序中依法要求对该《终局裁决》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综上,公司预计此事项不会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和影响结果以年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本仲裁事项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1、天天游戏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终局裁决》(案号:22820/PTA/HTG);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天天游戏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3月1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58号1号楼11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非独立董事王一锋、张云锋、刘铭、李纳川及独立董事王迁、李峰、杨波通过通讯表决方式与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佶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综合考虑投资风险,公司拟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委托理财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和调整,并作为新的委托理财方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实施相关事宜;董事会一致同意和确认了公司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银行、信托、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并审议确认了已开展的委托理财的进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的《关于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于2023年4月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3月1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58号1号楼11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监事黄伟锋先生通过通讯表决方式与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腾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阅霆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动漫有限公司、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合并体系内的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在游戏、美术外包、服务器租赁、支付服务等方面进行业务合作。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并审议同意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发生情况;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为人民币82,000.00万元,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57,598.01万元。具体交易内容如下:

  公司子公司将多款移动游戏软件委托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代理授权运营。双方对游戏运营产生的收益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成。

  公司子公司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腾讯体系子公司提供游戏素材创作服务,并根据业务协议收取服务费。

  公司子公司投资入股电视剧的投资拍摄,并按照投资比例,从发行方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处结算发行收入分成。

  公司子公司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腾讯体系子公司提供效果广告投放、优化及相关服务,并根据业务协议收取服务费。

  公司子公司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腾讯体系子公司提供游戏研发服务,并根据业务协议收取服务费。

  公司子公司为深圳市腾讯动漫有限公司及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腾讯体系子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并根据业务协议收取服务费。

  公司子公司联合运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腾讯体系子公司的多款游戏合作产品,共同拓展游戏业务,双方对游戏运营产生的运营总收入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成。

  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利用宣传推广资源,对公司开发制作的游戏作品进行宣传推广,并根据游戏收益向公司收取推广费。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由计算与网络、存储于CDN、云数据库、天天游戏云安全等各种产品和服务组成的系统服务,并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公司收取费用。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为公司提供与玩家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并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公司收取费用。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通过共享国内全网短信通道为公司实现与其用户之间的沟通,并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公司收取费用。

  公司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获得小说作品的著作权授权,以此改编制作游戏作品,并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费用。

  公司从阅霆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获取小说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并以此改编制作游戏作品,并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费用。

  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公司旗下企业基于电视剧的相关素材,开发和制作网络游戏作品,并由公司旗下企业于许可区域内独占性地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运营该游戏。公司按业务协议约定支付授权费。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发生情况。关联董事刘铭、李纳川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林芝腾讯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天天游戏专控、专卖商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等级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票务代理。,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表演,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制作、复制、发行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出版物零售。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为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8日);人力资源服务;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专利代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医疗器械I类、II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商标代理;著作权代理服务;移动电信、宽带网络的技术服务;代理记账。(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代理记账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电子商务、电子支付、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广告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计算机硬件的研发、批发;玩具设计开发;玩具的批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的批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游戏游艺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许经营除外;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许可经营项目是: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腾讯科技(深圳)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腾讯科技(深圳)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电影发行,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演出经纪,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影视文化投资(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影视服装道具租赁;影视器材租赁;影视文化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制作、代理、发布:户内外各类广告及影视广告;经营进出口业务;版权转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20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的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版权代理服务;版权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阅霆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动漫产品的设计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游戏的研发、设计;音效制作;版权代理;从事项目投资,信息咨询服务;设计、销售玩具,工艺品(不含金银首饰),数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童车,电子游戏机,婴童用品等;从事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策划;版权代理。品牌策划;品牌设计;品牌管理;营销策划;平面设计;影视策划咨询。国内贸易及出口业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不含经营卡拉OK、歌舞厅);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制作、复制、发行广播剧、电视剧、动漫、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等;演出经纪;文艺表演;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电信业务。

  深圳市腾讯动漫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腾讯动漫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关联交易各方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与公司合作关系稳定,日常中均能履行合同约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与关联方的游戏授权运营、游戏联合运营、市场推广营销、平台推广服务、服务器租赁、游戏推广服务等关联交易。

  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公司的重要游戏发行合作伙伴之一为腾讯平台,通过与腾讯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合作,有助于公司拓展市场和挖掘客户。双方立足于各自的优势领域,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合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该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为原则,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完全依赖该类关联交易。上述交易不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该等关联交易的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经营。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公司经营,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公平合理;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以下简称“前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银行、信托、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编号为2022-029的公告。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综合考虑投资风险,公司拟对前议案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和调整,并作为新的委托理财方案进行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实施相关事宜;董事会一致同意和确认了公司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银行、信托、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并审议确认了已开展的委托理财的进展。同时公司将综合考虑战略指引方向及实际业务发展,按照实际资金情况进行。

  为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股东收益最大化,并且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综合考虑资金风险,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闲置自有资金收益。

  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在具体投资操作时应对公司资金收支进行合理测算和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购买短期低风险、稳健型委托理财产品,收益率要求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投资的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同时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公司章程、前议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的议案及本议案中所涉委托理财的定义均是指向银行、信托、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委托理财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该额度对应的投资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授权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1、尽管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应当对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购买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以下简称“前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银行、信托、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一致同意和确认了公司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银行、信托、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及相应的进展。

  2022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最高发生额为银行委托理财37,446.67万元,信托委托理财14,000.00万元,保险委托理财2,000.00万元,券商委托理财1,074.52万元。截至2022年底,公司委托理财余额为18,224.08万元,其中银行委托理财为8,124.08万元,信托委托理财为8,100.00万元,保险委托理财为2,000.00万元。

  2023年截止2月底,公司委托理财的最高发生额为银行委托理财15,119.12万元,信托委托理财8,100.00万元,保险委托理财2,000.00万元。截止2023年2月底,公司委托理财余额为3,602.01万元,其中银行委托理财3,602.01万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在审议的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并一致同意和确认了现有已开展的委托理财进展。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现有进展,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拟定于2023年4月3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3日上午9:15至4月3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截止2023年3月2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1、上述提案1已经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提案2已经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2、公司将对上述提案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66号公司证券投资部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持股凭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线前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来信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5、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3日上午9:15至2023年4月3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作如下表决(如委托人未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意见投票表决):

  备注:1、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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